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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武违法违规案即首例投行PE腐败案昨日落槌

时间:2012-9-4 8:03:50

  核心提示:对李绍武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21.6万元,并罚款600万元,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的处罚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没收违法所得1021.6万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同时,终身...

对李绍武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21.6万元,并罚款600万元,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的处罚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没收违法所得1021.6万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同时,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这是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向记者通报的“李绍武违法违规案”处罚结果。

  据了解,李绍武事件是第一个确证的投行PE腐败案。

  经查,2001年3月,国信证券深圳投行三部提交洛阳轴承研究所改制上市报告,同年4月,国信证券轴研所项目审批获得通过,李绍武为项目负责人。2001年12月至2003年3月,国信证券对洛阳轴研科技(8.99,0.19,2.16%)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上市辅导,李绍武为辅导人员。2001年,李绍武在得知轴研科技将引入战略投资者后,介绍本人控制的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以发起人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认购65万股轴研科技股份。2005年5月,轴研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昕利科技持有的上述股份进行登记,至2007年3月5日全部卖出。

  此外,2001年起,李绍武利用其在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还在对深圳莱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佰利联(25.25,0.33,1.32%)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拟上市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通过其配偶邱某、岳母冯某等的名义,持有、转其股份或买卖其股票。

  证监会认定,李绍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述之行为。


作者: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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