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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公司作为软件企业,从 2008 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2008 年和2009 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在2010 年至2012 年度按照12.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在2013 年按照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11 年、2012 年和2013 年,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分别为1,020.78 万元、1,054.28 万元和982.26 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3.42%、12.00%和10.4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允许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照规定实施加计扣除研发费。公司2011 年、2012 年、201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金额分别为152.28 万元、220.67 万元、240.29 万元,该项优惠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00%、2.51%和2.56%。
同时,本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2011 年、2012年和2013 年,公司分别收到增值税退税871.00 万元、1,743.71 万元和1,853.61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1.45%、19.85%和19.71%。
上述三项优惠政策合计,发行人2011 年、2012 年和2013 年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2,044.06 万元、3,018.66 万元和3,076.17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6.88%、34.37%和32.71%。虽然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但如果未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404/t20140430_2482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