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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利润分配能力的风险
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全资子公司。
2009 年、2010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19.87 万元、-1,097.73 万元,子公司在该年度均未进行现金分红,故母公司未取得分红收益。2011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313.66 万元,其中属于子公司2010 年度现金分红的投资收益为2,600 万元,占当期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为60.27%。
报告期内母公司逐步由业务职能转向侧重管理职能,具体业务逐步转移至子公司致其利润受到影响,母公司获得的子公司现金分红也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优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影响当年度的利润分配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主要来自全资子公司江苏金一的投资分红。根据2006年 10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于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实施成本法核算,仅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方可确认为投资收益。根据财会函[2000]7 号文《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
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因此子公司向母公司的分红能力决定了母公司对股东的分红能力。发行人子公司章程规定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为:“在公司盈利年度,公司当年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中亦规定主要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发行人的利润分配能力受母公司和子公司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情况等方面的影响,特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利润分配能力存在的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