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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胁迫嫌犯认罪口供被法院否决

时间:2012-9-14 9:00:31

  核心提示:本报讯 昨天上午,新刑诉法实施前的“预热第一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法官历史性地在法庭审理前排除了对嫌疑人不利的非法证据,在以往的庭审中是直接进入案件审理的。  这份非法证据对于嫌...
 本报讯 昨天上午,新刑诉法实施前的“预热第一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法官历史性地在法庭审理前排除了对嫌疑人不利的非法证据,在以往的庭审中是直接进入案件审理的。  

  这份非法证据对于嫌疑人郭宗奎来说耿耿于怀。昨天,被控涉嫌贩卖毒品的他一上法庭便称自己是在警方胁迫下,不得已作出的有罪供述。由于郭宗奎的有罪供述涉嫌非法取证,市一中院在案件进入实体审判前,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两名当初对郭宗奎进行讯问的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接受了检方和辩方的讯问。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警方非法取得郭宗奎有罪口供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而宣布检方不得在实体审理的过程中宣读这份有罪供述。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结束后,法庭进入了正常案件审理阶段。法庭审理一直进行到下午4点。最终法官根据其他合法证据,认定郭宗奎贩卖毒品的罪名成立,并判处他无期徒刑。此外,郭宗奎的另外3名同案犯刘增起、袁野和杨彦利,则分别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焦点·受胁迫口供如何被否决

  律师曝警方拍桌子摔凳子威胁嫌犯

  郭宗奎今年30岁,四川省孝儿镇农民,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在四川老家被北京市公安局缉毒警察抓捕,后被押解到北京。他的同案犯之前被北京警方抓获。据检方的指控,2011年8月13日至16日间,郭宗奎在四川省成都市以每克265元的价格向同样贩卖毒品的刘增起出售了550克毒品。 

  “审判长,在会见郭宗奎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警方在获取口供时有违法行为”,检方刚宣读完起诉书,郭宗奎的律师便举手向法官示意,并称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在四川被抓获后,北京的两名侦查员曾对郭宗奎用拍桌子、摔凳子等行为进行恐吓,并用郭宗奎妻子孩子的安全相威胁,逼迫郭宗奎认罪。此外,侦查人员还在押送其回京的路上,当着郭宗奎的面谈论案情,多次对涉案毒品的数量和金额对郭宗奎引供诱供,告诉郭宗奎即便认罪,也判不了几年。此外,郭宗奎并不识字,不能自行看懂讯问笔录。据此,律师称,“完全有理由认为,侦查机关在获取郭宗奎供述的时候存在非法行为,因此向法庭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外,律师还提出,虽然侦查人员只在8月21日和22日有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对郭宗奎留下的阴影长期存在,因此要求法庭对郭宗奎的5份有罪口供全部进行排除。 

  经律师申请,法官宣布首先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护证人法庭竖遮挡屏让缉毒警出庭

  程序启动后,法官首先对郭宗奎进行了询问,“郭宗奎你简单地说一下在侦查期间公安人员对你采取了什么样的你认为不合法的手段?” 

  “当时他们用我家孩子威胁我,意思是我不认罪的话,就见不到我闺女了。”郭宗奎抬起头,对着话筒大声说。 

  法官又问“你听到警方的话有什么感受?”“怕,我当时很害怕,担心再也见不到我家孩子”。 

  随后,郭宗奎的律师补充称,郭宗奎的孩子出生不久便遭遇车祸,所以他一听到“孩子”就特别紧张,侦查人员的言语威胁,给郭宗奎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可以说他当时精神完全崩溃了。 

  公诉人不同意郭宗奎的陈述,并申请当时审讯过郭宗奎的北京市缉毒民警王警官和李警官当庭说明。同时,公诉人提出,鉴于这两名证人都是在缉毒一线的工作人员,为了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申请法庭给予两人保护措施。 

  随后,法官要求法警在法庭内竖起两块磨砂玻璃遮挡屏,设置的方式使被告人郭宗奎以及公诉人、法官和律师可以看到证人的容貌,而旁听人员无法看到。同时,法官还要求电视媒体关闭摄像机,并退出审判区。

  警方辩自始至终没威胁过嫌犯

  证人王警官是负责对郭宗奎在四川的抓捕、审查和取证工作的警官。他称,去年8月21日,警方在四川宜宾市孝儿镇将郭宗奎抓获。当时,警方将郭宗奎带到孝儿派出所进行了简单的初审,“我印象当中他刚开始不怎么说话,很多问题没有怎么回答。经过我们一些正常的教育和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后来他很快把犯罪事实供述了”。 

  此外,王警官还表示在审讯过程中以及审讯之外,警方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郭宗奎进行过威胁,也没有当着郭宗奎谈论过案情。王警官表示,由于发现郭宗奎不认识几个字,于是他们将笔录宣读给郭宗奎听。 

  “您如何证明您当时给郭宗奎宣读的笔录和当时他的供述是一致的?”律师问。 

  王警官表示,当时宣读的时候有很多人在场,除了参与提讯的警官外,还有其他同志。 

  随后,与王警官一起审讯了郭宗奎的李警官,也出庭作证。李警官表示,郭宗奎被初次带到派出所时有点压力,后来交代问题时就比较清晰和自然了。 

  “你们在讯问郭宗奎的时候有录音录像吗?”律师问。 

  李警官回答称,当时没有录音录像。 

  随后,法官询问郭宗奎两位证人中的哪位对他进行了言语威胁,郭宗奎表示是王警官,但称李警官当时也在场,“当时警察穿的是便服,王警官给我的感觉特别不好”。

  法官断嫌犯一份有罪口供无效

  两名警官作证之后,各方开始对警官的证言进行质证。 

  公诉人称,刚才两位证人向大家详细的证实了他们在四川宜宾抓捕、审讯郭宗奎的整个过程。根据卷宗显示,在整个审讯过程中郭宗奎是在完全自然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他的有罪供述。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当中不存在言语和行为上的威胁和违法取证的行为。因此,公诉人认为郭宗奎庭前的有罪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不能成立。 

  郭宗奎则表示反对,称“他们确实对我说了那些话,刚才出去的王警官,拿我家孩子威胁我,说我不认罪,就别想见孩子。我的孩子刚出生40多天就碰上车祸,差点死了,警察用孩子威胁我,当时我就特别紧张。警察还说北京这边有好几个人证明我参与了贩毒,另外,笔录并没有向我宣读,就让我签字了”。 

  经过5分钟的休庭,法官宣布,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检方当庭出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郭宗奎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是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因此合议庭决定在后续的法庭调查阶段,检方不得出示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在宜宾的供述。

  □对话·法官 

  受胁迫细节是否决的关键

  记者:为什么排除第一份有罪供述? 

  法官:郭宗奎和其律师说,8月21日被抓的时候,警察对他有威胁行为,“如果你要是不承认,那就想想你还能不能见到你孩子”。像这种情况,属于比较具体的威胁了。 

  而检察官和警察说得不具体,他们只是说我们没有。要是说没有,那么就要具体说明。郭宗奎说得很具体,但是警方说得不具体,在这种情况下,郭宗奎承认有罪,就有可能是受到威胁以后承认的。既然是非法证据,就要排除掉。 

  记者:为什么不排除郭宗奎另外4份有罪供述? 

  法官:到北京以后,郭宗奎没有说过再次遭受威胁,所以在北京的口供还是可以用的。郭宗奎称自己有心理阴影才作有罪供述,但是没有举出证据,也讲不出细节,所以法庭无法采信。 

  记者:排除证据是否影响到对郭宗奎的定罪量刑? 

  法官:这个证据的排除没有影响到对郭宗奎的定罪和量刑,但是那个证据,法庭觉得是非法取得的。

  □对话·公诉人

  警察敢出庭就是最大的说服力

  记者:如何看待自己提交的证据被法官否了? 

  公诉人:这个不便评价。 

  记者:让警察出庭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证明力? 

  公诉人:警察敢穿着警服出庭,其实就是最大的说服力。一般实施了胁迫的警察可能就不敢到庭了。 

  记者:警察的出庭是自愿还是强迫的? 

  公诉人:不是强迫的,比如今天到庭的警察,是很配合,很自愿的。今后侦查人员出庭是大势所趋,这也会促使警方办案更加严谨。 

  (两名警察中午开完庭后就离开了,记者尚没有问到他们对证据被否的看法。)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孙思娅

  专家会诊“新刑诉法预热第一案”

  三大不足 非法证据排除尚不够彻底

  本报讯证人出庭作证和非法证据排除,是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中的两大亮点。昨天,市一中院在审理一起毒品案件中首次尝试按照新刑诉法要求开庭,成为“新刑诉法预热第一案”。当天下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北京市人民检察公诉处主办的新刑诉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研讨会上,专家学者表示,新刑诉法的实施,意味着公检法三家在理念和办案操作中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市一中院在探索实践新法律中的勇气和努力值得充分肯定。与会专家学者针对上午的庭审提出了许多不足和改善建议。他们表示,市一中院在新尝试中出现的问题也是将来其他法院会遇到的问题,发现不足、修正不足正是赋予“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的珍贵意义。 

  北京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吉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大为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领导以及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90多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人及多名专家学者、律师参加研讨会。 

  □不足

  未让被告人与缉毒警对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认为,昨天庭审的作证过程和方式值得肯定。比如说对于需要保密的缉毒侦查人员采取了遮挡的方式,对于需要保护个人隐私的吸毒证人也采取了遮挡的措施。一方面保证了诉讼、保证了证人出庭,另一方面防止了证人出庭作证带来的负面影响。 

  顾永忠同时指出,昨天庭审还存在一些不足。顾永忠说,警察证人出庭以后没有让被告人与警察证人进行质证。因为证人出庭是针对事实的,所以律师或者辩护人的质证代替不了被告人。因为事实发生了争议,作为受讯问的被告人当然有权与讯问他的侦查人员进行质证。

  对非法证据排除不够彻底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刘广三教授指出,庭审中,辩方要求排除5次讯问获得的5份有罪供述,法官只排除了1份,应该说是公诉人的一个“幸运”,因为第一份涉嫌非法取证的有罪供述被排除,那么其余4个有罪供述的内容与第一份雷同,所以其合法性也要打一个问号。“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我希望法官把该被告人的所有定罪供述全部排除。”刘广三认为,此次庭审中,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还不够彻底。 

  “我想庭审中公诉方的这种‘幸运’可能不会一直存在,将来也许会有法官把所有的定罪供述全部予以排除。”刘广三说,本案的重要之处在于警方不是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这也是本案幸运的地方。如果是用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我想到开庭之前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恐怕要全部排除”。

  无法保证警察证人不说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在这次庭审中有4名证人出庭,在警察证人出庭这个问题上所涉及的就是证据合法性调查,在证据合法性调查当中,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现在看起来不是大的问题,但重要的问题是警察证人出庭之后都会讲真话和实话吗?都会讲出真相吗? 

  张建伟说,在美国刑事司法当中就存在这样的潜规则:当警察出庭作证的时候,一旦涉及到证据的合法性,都鼓励警察去说谎,多数的法官都会采纳警察的证言,这在美国是不可避免的情况。在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中是否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当然不能做过于乐观的估计。 

  张建伟还表示佩服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勇气。他同时指出,此次庭审中,法官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论证理由较为简单,而且辩方要求排除5次讯问获得的5份有罪供述,最终排除了1份,另外4份没有排除,却没有进一步论证为什么不被排除。

  □新刑诉法带来的工作变化

  >>检察院

  补偿证人出庭费用

  对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规定由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消费凭证,根据实际支出与合理必要性原则,由承办人审核后予以补偿。对于经济困难的证人可以申请预支部分交通费、食宿费。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如因作证而被单位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福利等,通过向该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其他方式,督促有关单位纠正。 

  在移送法院的书面材料中隐去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庭前核实证人身份,庭审中省略相关询问;遮蔽出庭作证人员外貌,或通过技术手段对其真实声音进行处理等。 

  >>法院

  界定证人保护期限

  证人出庭的案件中,法官对证人可能因出庭面临的风险进行预评,对于符合法定保护范围和确实存在人身危险的证人,及时报告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保护证人。同时,界定证人保护期限,对证人的打击报复常常发生于诉讼终结、罪犯刑满释放后,因此,对证人的保护应该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司法机关应当持续履行对证人的保护职责,直到危险消除。 

  案件起诉时,由公诉人制作《出庭作证申请书》,详细列明出庭人员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法院同意证人出庭作证的,于庭审5日前通知公诉人。 

  >>公安

  确保侦查人员出庭

  通过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的协调机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此外,外地一些公安机关研究制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奖励补偿制度,将出庭作证次数、效果与侦查人员的绩效考核、物质奖励挂钩,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侦查人员进行提醒、通报,鼓励侦查人员积极出庭作

作者: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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