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北方财经资讯网
上市公司 财经首页 金融理财 北方经济 财关券商 个股评析 新股动态 基金市场 环球市场 京津动态
房产汽车 行情数据 民生资讯 黄 金 国内国际 外 汇 商 品 财 商 商 评 时 评
产 经 金 融 宏 观 行 情 私 募 债 券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北方经济 >> 内容

PE是否纳入基金法仍存争议 到底该由谁监管

时间:2012-9-3 17:13:53

  核心提示:证券基金法草案目前正在第二轮审议中。不过由于第一次审议的草案中未明确将PE(私募股权)纳入监管范围,因此,业内对于PE是否纳入基金法的争议仍然存在。无论是监管层面,还是PE业内,对于监管都有各自的考虑...
 证券基金法草案目前正在第二轮审议中。不过由于第一次审议的草案中未明确将PE(私募股权)纳入监管范围,因此,业内对于PE是否纳入基金法的争议仍然存在。无论是监管层面,还是PE业内,对于监管都有各自的考虑。不过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纳入基金法,由证监会监管名正言顺。当然,监管到位并不等于明确部门了事,而是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

  根据清科数据库统计显示,2012年8月实现IPO的15家中国企业中,共有7家企业获得VC/PE支持,合计创造24笔IPO退出,总共涉及20家VC/PE机构。8月份IPO退出的平均账面回报倍数为6.48倍,剔除同华创投获得的75.37倍高回报,8月IPO退出的平均账面回报倍数为4.21倍。

  不过,靓丽的成绩并不能减轻PE行业对于PE监管权归属问题的忧虑。

  8月初,25家VC/PE行业协会联名上书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股权投资分开立法,并肯定了目前发改委主导的“备案+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

  25家行业协会认为,作为《证券法》的下位法,《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对“证券”的定义违背了《证券法》,并将“证券”的界定权从国务院下放到证监会,这有可能导致相关机构受部门利益驱使任意界定“其他证券”的范围,以扩张监管权;其次,将VC/PE纳入基金法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第三,将VC/PE和通常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归并监管,有可能造成监管风险。

  不过,也有不少PE认为如果转由证监会监管,PE机构在退出之时,可以与证监会有良好的沟通,将会有更好的政策环境。

  应该了解,PE作为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改委的主要职能不是进行资本市场监管的,虽然其熟悉PE的运作与监管,但发改委的确无法承担PE的监管职能。

  而且,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就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小企业管理局。不过,在监管理念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美国是尽量减少政府干预,但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要符合SEC的有关规定,如果是小企业投资公司,还应遵守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

  实际上,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VC/PE企业除了受到国家发改委备案监管之外,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对VC/PE在募集或者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其中证监会主要负责对涉及IPO退出的VC/PE以及券商直投子公司进行审批和管理。这样的多头监管方式造成分工混乱、政出多门的局面,不利于行业发展。

  据不完全估计,中国现有的万余家VC、PE机构管理的存量基金规模为2万亿元,和内地69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规模不相上下。尽快解决监管权归属权问题,让目前以其他名义进行的私募基金名正言顺地进行投资活动,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作者:不详 来源:证券日报
——免责声明——

       本网内容一般来源于各大媒体,已注明出处,对浏览者不带有任何指导性观点,仅供阅读;凡本网注明“作者、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来源处所有,与本网站无关;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请直接接洽原出处媒体。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绝非有意,敬请谅解,请邮件至economybf@yeah.net,我们会及时进行删撤处理。若通知后仍未进行删撤,可诉诸法律,感谢理解支持。
共有评论 0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相关服务
  • 北方财经资讯网(www.economybf.com.cn)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Email:economybf@yeah.net 京ICP备13033684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