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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

时间:2022-7-20 10:14:14

  核心提示:本报讯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7月19日发布,向社会公开...
本报讯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7月19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

《管理办法》共6章,49条,分别是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保险公司计划停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自作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发出公告,但保险公司在经审批或者备案费率的费率浮动区间内调整价格的除外。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保险产品名称、停售或者价格调整的起始时点等信息。

在产品分级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结构复杂程度、保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级。

销售人员分级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针对广受诟病的误导等问题,《管理办法》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确保保险销售宣传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未超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合法经营资质所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二是明示所销售宣传的是保险产品;三是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四是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五是不得利用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使用监管机构为该保险产品提供保证等引人误解的不当表述。

关于个人营销宣传,《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行为负有管理主体责任,对保险销售人员发布的保险销售宣传信息,应当进行事前审核及授权发布;发现保险销售人员自行编发或者转载未经其审核授权发布的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同时,在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者调整价格。

关于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在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要求。例如,规定在回访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对投保人进行答问,不得有误导、欺骗、隐瞒等行为,并如实记录回访过程。

此外,《管理办法》禁止不当代理退保。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主动开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等经营活动,误导投保人退保,扰乱市场秩序。

银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切实提升保险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健全行为监管制度体系、完善保险销售行为监管框架的基础环节。后续以《管理办法》为基础,还将陆续出台分领域实施细则,全方位、系统化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同时,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苏向杲 杨洁)

作者:不详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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