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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8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时间:2020-6-12 10:34:53

  核心提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89次发审委会议于2020年6月1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89次发审委会议于202061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四)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表决

  (五)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六)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降。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汽车行业特别是乘用车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竞争对手、发行人自身优势等,说明乘用车汽车年产量是否存在继续下滑趋势,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2)说明2020年一季度净利润下滑幅度远小于营业收入下滑幅度的原因及合理性,收入与净利润的波动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3)结合2020年截止目前在手订单延期、取消情况,新增订单与去年的对比变化情况以及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等因素,说明新冠疫情对发行人近期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发行人所处的外部环境是否发生明显不利变化;说明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是否对发行人全年经营业绩、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4)预计2020上半年的生产经营数据(产能、产量及销量)及财务数据的变化情况,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扣非前后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东风李尔系销售占比超过5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2)发行人与东风李尔系业务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3)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为减少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2016年、2017年进行了两次现金分红,部分股东在收到现金分红后进行了大额取现,主要用于替亲属偿还个人债务。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相关亲属个人的从业经历及以往的财产状况说明其所负巨额债务的合理性;(2)说明取现资金用途是否与发行人产生的生产经营相关,资金是否流向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等,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费用、成本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2017年内新增客户日照国峤,日照国峤股东张军为发行人前员工。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与日照国峤交易,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2)说明发行人对日照国峤的销应收账款逾期及回款情况,销售给日照国峤的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其他与前员工持股的供应商及客户之间的交易;(3)结合发行人对第三方销售价格,说明销售价格的公允性,说明2017年、2018年对日照国峤与发行人同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张军的收入及家庭资产情况,说明张军对日照国峤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来源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5)张军从事的小贷生意的具体情况,以现金方式缴纳2500万元的出资款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2019年营业收入、年末在手订单量均有所下降。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报告期各期新增订单、订单转换收入情况等,说明2019年营业收入与年末在手订单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是否一致,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说明2019年发布的《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在手订单取消、在建项目停工等情形,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3)说明新冠疫情对发行人2020年以来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计情况,相关依据是否充分、谨慎;(4)结合行业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市场容量、竞争格局、行业地位、期末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未来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工程照明施工业务收入为主。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收入确认中确定完工百分比的内外部资料如何相互印证,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项目实际成本与初始预计总成本的差异及调整情况,是否对财务数据构成重大影响;(2)部分合同项目增量调整、竣工决算验收收入出现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相关损益一次性计入当期,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做法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通过调整预计总收入调节业绩情况;(3)劳务分包公司提供劳务的人月数量与照明施工业务量的匹配关系,劳务成本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分包调节成本的情形;(4)在预计收入、总成本和毛利率的核算方式下,同一项目在不同年度的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文旅灯光秀业务毛利率水平明显高于常规景观照明业务,且不同项目之间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是否符合业务特点。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业务资质的齐备性及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串标、围标、未投标先施工、商业贿赂等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及时;(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外采设计服务、质保金返还、股份代持等方式向业主或甲方单位及其负责人员商业贿赂的情形;(4)与其他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违规分包、出借资质等违规情形;(5)实际控制人宫殿海是否通过他人持有主要供应商股份,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发行人经销直销模式并存,发行人参股太行民爆等5家主要经销商。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各期经销商、直销商数量增减变动情况、原因及合理性,与客户的经营规模匹配性,发行人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亏损情况;(2)结合行业销售半径,说明境外收入的真实性及最终实现情况、报告期各期向境外主要客户销售收入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关联经销商太行民爆等向发行人采购民爆物品的金额占其采购总额的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上述经销商其他参股企业利益,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价格是否公允;(4)说明2018年发行人从太行民爆第一大股东变为第二大股东的背景,太行民爆现有管理层设置情况,是否存在股份代持。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改性铵油炸药、乳化炸药(胶状)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差异较大、公司起爆器材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3)主要产品工业炸药省内毛利率远高于省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将昊安化工产能置换补偿款作为无形资产并按10年期摊销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主要市场在山西省,具有地域性。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下游市场容量及同行业产能、产量等,说明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报告期发行人外省市场销售开拓情况,在有销售运输半径的情况下,发行人开拓省外及海外市场的方式,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所处行业及本次募投是否属于产业目录中淘汰或限制类行业,结合报告期发行人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所必备的资质、许可,相关资质及许可是否存在到期后无法续期风险;(2)发行人现持有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证载的数码电子雷管产能在数量上存在差异的原因,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产量是否超过证载数量,是否面临被处罚的风险;(3)报告期内发行人安全生产、环保投入及安全、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安全生产、环保制度是否完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发行人在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教育和城市轨道交通,业务分为解决方案类业务、产品类业务以及运维服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合同约定的产品提供时点与实际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存在间隔期长,时点不匹配的情况;(2)对实施周期较长,金额较大的轨道交通业务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而采用现有收入确认政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3)“背靠背”支付条款是否影响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4)系统集成客户与最终用户存在纠纷而未收到款项,发行人是否有权向系统集成客户以及最终客户收款,系统集成客户的预期信用风险是否应考虑最终用户的信用风险;(5)“背靠背”条款历史执行情况,是否会给发行人带来重大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轨道交通业务实现的收入增长较快,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快。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轨道交通业务获取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合规,订单的获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轨道交通业务收入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趋势是否一致;(3)应收账款回款比例不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各期期末质保金总额以及期后回款情况,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充分;(4)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大幅上升的和发出商品余额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5)部分地铁项目在2017年当年即全部确认收入、部分地铁项目在2018年确认绝大部分收入后2019年未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6)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的影响,截至目前是否存在大额项目合同终止或取消、引发纠纷等影响2020年一季度和上半年经营业绩的重大不利变化情形,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存货主要为轨道交通业务期末发出商品。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在收入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发行人发出商品余额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调节各期业绩的情况,相关财务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说明在轨道交通项目实施周期一般需要2-3年的情况下,发出商品账面价值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3)结合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余额对应的主要合同项目以及期后合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整体项目已停工或重大缓建的情况,发出商品的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六)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2017年、2018年大幅增长,2019年小幅下滑,发行人对直销客户和贸易商客户的主要产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销售收入和价格波动趋势在主要产品之间不一致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一致;(2)说明主要产品对直销客户和贸易商客户销售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说明贸易商是否实现终端销售;(4)说明发行人对美国迈图集团、日本信越集团等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依赖,2019年销售数量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持续下滑可能性;(5)结合2019年以来主要产品价格的下降趋势及其影响因素的可消除性、2020年新冠疫情以来订单新增、延期和取消情况分析上半年业绩受到的影响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业一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较高,主要产品毛利率较高但相对稳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的配比关系及其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一致;(2)报告期大部分产品产能未充分利用以及产销率波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部分产品超产的实现方式及其合规性;(3)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价格上涨后对整体市场需求的影响,价格及毛利率维持高位的可持续性;(4)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变动趋势是否与可比公司一致,主要产品的技术来源和核心竞争优势。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018年9月,发行人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吉林新亚强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吸收合并交易的账务处理和准则依据,对发行人当期财务状况的影响;(2)评估基准日吉林新亚强持有新亚强股权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与新亚强股权的评估价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吉林新亚强净资产评估增值率与新亚强净资产评估增值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4)吸收合并交易完成后,吉林新亚强股东是否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20年6月11日

作者:不详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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